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花原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正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正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具體審酌前案(故意或過失)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5年以內(5年之初期、中期、末期)、再犯後罪(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等因素,認被告既有曾犯竊盜罪並經執行完畢之事實,於本案又再犯竊盜罪,已足認被告有立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未經他人允許時不應拿取他人財物為我國現行之有效規範,並為刑法所明定,當為我國人民普遍適用之行為原則,被告於理性思考後,仍違背上開行為規範而為本案犯行,國家自應透過刑罰再次宣示上開規範之有效性。本院衡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之價值及竊取之方式所蘊含之不法內涵,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揭其已自我認識於本案中錯誤之行為準則,及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對其遵法能力之影響性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7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及強化一般民眾對於自身受法律保護之合理期待。
(二)末查被告竊盜所得電動自行車1臺業已發還被害人 黃晨瑜 一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9頁),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許力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228號被告李正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正雄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9年5月28日上午8時57分許,行經花蓮縣○○鄉○○路○○巷時,見黃晨瑜所有之電動自行車停放上址,四下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開電動自行車1部(價值約新臺幣6、7千元),得手後騎乘竊得之電動自行車離去。嗣因黃晨瑜察覺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通知李正雄到案說明,經李正雄提出上開竊得之電動自行車1部為警扣押(已發還黃晨瑜),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正雄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晨瑜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刑案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同罪質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檢察官周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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