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84號原告 紀亮妤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4578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換言之,即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孳息加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萬1014元(計算式:本金320萬8669元+利息395萬8696元+違約金78萬3649元=795萬10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詳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80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有附言,原告雖提出「民事異議之訴狀(債務人)」到院,惟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債務人異議之訴,須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和解)或妨礙(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同時履行抗辯)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始得成立,觀之原告前開書狀之「事實及理由」,均未提及任何被告債權不成立或足以消滅、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反係針對系爭執行程序扣押保單決定有所爭執,原告真意是否係對系爭執行程序「聲明異議」?為免原告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後,始發現救濟途徑錯誤,徒然耗費勞力、時間、費用,原告應自行向法律專業人士確認本件權利救濟途徑是否正確?特此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件:利息、違約金計算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