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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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2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第24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文政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晚間10時許起至翌(27)日凌晨2時許止,在其工作地點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飲用米酒若干,竟仍於同年月27日上午6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家中。嗣於同日上午6時45分許,陳文政騎經臺中市南區臺中路與信義南街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摔,警察據報前往處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27日上午6時5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文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路○○○○○○○○○號查詢車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數次公共危險犯行遭起訴、判決,並經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本更應注意不得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危險,竟又為本案犯行,而未習得教訓,所為實屬不該;復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3毫克,暨其飲酒時間與開始騎車時間之差距、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之危險性等情;又審酌被告係因自摔而遭警查獲,其酒後駕車之行為顯已相當程度影響其駕車之安全性;復審酌被告始終承認犯行,且被告本次酒後駕車犯行與前案執行完畢之時間已經相差6年之久;末審酌被告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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