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4000元,然原告就起訴狀另第2項之聲明即「判令被
告恢復原告之保險單之效力」,並未提出所欲請求恢復之保險單
契約資料,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所欲恢復之上開保險單契約影本資料
與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並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且依法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為上開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