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30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
7307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5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