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建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建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家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瑕疪修補
必要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95年度中建簡字第26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192900元)
二、請補提上訴狀繕本1件,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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