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營簡字第644號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1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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