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嘉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
定之訴費用額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1月7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594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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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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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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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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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伍仟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
│││三項規定,自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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