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曾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鵬皋 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75,000元【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暫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總面積50平方公尺計算,計算式:33,5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50平方公尺=1,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