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峻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緝字第51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峻德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二項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峻德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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