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00號抗告人 吳植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素芬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107年度聲字第105號),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107度台抗字第721號),並於107年10月24日送達而確定,有送達證書可憑(見該案卷第33頁)。
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按(見本院卷第22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顧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