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添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1319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添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肆柒柒公克)、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肆柒柒公克)、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注射針筒貳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補充「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注射針筒2支」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張添進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上開1次持有第一級毒品罪、1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查緝犯罪之檢警機關尚未查悉其持有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前,即主動向警方自首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而接受裁判,此有員警職務報告
2份在卷得參,則被告於其犯罪未經發覺前,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本案被告為警查獲後,雖曾陳明其毒品來源係綽號「 阿明 」、「 阿同阿桐 」之成年人,然依卷內資料顯示,查無任何關於綽號「阿明」、「阿同或阿桐」之販賣或轉讓毒品事證,是本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數量
,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
2項固有明定,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3477公克,又甲基安非他命1包,亦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85公克,再注射針筒
2支,復經檢出含有微量海洛因殘渣,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行、105年4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50400545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得考,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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