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2號債權人 曾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義群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正提出105年9月29日協商確認之證明文件。
2.又違約金部分不得再請求利息,故應說明本件請求中損害賠償數額,與違約金部分之金額,並應更正本件請求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