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債權人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牛逸 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因台端並非債務人,且亦應按給付時之匯率計算之,故台端主張以87年10月20日時之匯率換算實屬無據,此部分台端應更正以美金為單位請求。
3.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故台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亦屬無由,此部分亦應更正為按法定利率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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