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專(已死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9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專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及賭博之接續犯意,自民國
102年8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月23日為警查獲止,以其位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街○巷○號住處,作為聯繫不特定多數人賭博意思之空間,並聚集不特定多數賭客之財物參與賭博,由被告自為莊家與賭客對賭,其賭博方式係由不特定之賭客以電話方式向被告下注,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
500元至1000元不等,並自數字1號至49號間,任選號碼組合為1注,而與每週2、4、6晚間所開獎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核對。賭客如簽中「2星」者,每注可得簽注金額57倍之彩金;簽中「3星」者,每注可得簽注金額570倍之彩金;如未簽中,則所簽注之賭金均歸被告所有。嗣於103年
1月23日晚間6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室內電話1台、錄音機1台、錄音帶1片、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1本、倍數表1張、對帳單
7張及簽注單3張,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林專涉犯上揭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03年2月27日繫屬後,被告已於103年3月26日死亡等情,有該署103年
2月26日投檢邦莊103偵496字第3567號函、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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