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按如利息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肆元,按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秀玲於民國90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7日止累計440,331元正未給付,(其中113,144元為本金,327,1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違約金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秀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7日止累計267,664元正未給付,其中69,468元為消費款;194,59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利息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吳秀玲│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9,468││月8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吳秀玲│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3,14││月8日││算之違約金││4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