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
4兼法定代理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一庭法官柯月美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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