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十二號妨害自由案件,及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均已判決確定,上揭二案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並無聲請權限,僅得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方為適法。而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顯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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