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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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4年度偵字第1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新臺幣肆仟玖佰元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乙○○、丙○○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3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在賭檯上扣得賭資新臺幣(以下同)4,900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等所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23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4,900元,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所有等情,亦據被告等供承在卷,有該處分書及警詢筆錄等相關案卷資料附偵查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無誤,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