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2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6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94年6月6日法矯字第0940014405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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