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6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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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97年度簡
字第409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簡附民字
第15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參元,並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 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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