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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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2號聲請人拓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吟媚 相對人 童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童淑芬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8年3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不定期限,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尚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約定有利息。詎前揭債務自90年12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致債務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60萬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1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惠安││149│建│00│00│77.65│全部││├──┼───┼────┼────┼────┼────────┼─┼──┼──┼──────┼─────────┼──────┤│002│彰化縣│員林鎮│惠安││161│雜│00│03│67.77│持分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