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061號債權人歐洲新象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百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債務人106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0日止之管理費3
2,80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106年7月至106年12月之管理費用(金額24,978元),已於本院107年度中司小調字第400號調解成立,此期間管理費是否重複請求?)。
㈡確認本件正確求金額為何?並陳報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000號11樓之2)。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