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楊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坤生 被告 紀凱 惟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凱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另本件判決係屬程序判決,尚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 官方毓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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