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吳哲維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
蔡文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赫亞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