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高碧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維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