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92號聲請人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催字第2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滙票號碼│備考│├──┼─────────┼─────────┼──────┼─────────┼─────┼──┤│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6年4月30日│251,005元│AU0000000││││行│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