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朋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1│1000││├──┼───────────────┼──────────────┼────┼───┼────┼───┤│002│大朋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417││├──┼───────────────┼──────────────┼────┼───┼────┼───┤│003│大朋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496││├──┼───────────────┼──────────────┼────┼───┼────┼───┤│004│大朋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72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