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王莘怡

相對人 邱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 劉光傑 之債權受讓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劉光傑之債權受讓人,已釋明與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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