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王莘怡
相對人 邱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 劉光傑 之債權受讓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劉光傑之債權受讓人,已釋明與本院109年度板小字第4352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