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56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告 涂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5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61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8,230元【計算式:49,382÷(5+1)=8,230】。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28,806元【計算式:(49,382-8,230)×1/5×(3+6/12)=28,806】。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0,576元【計算式:49,382-28,806=20,576】。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5,740元+烤漆10,434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20,576元=3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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