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救字第6號

聲請人 吳盛諺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邱順

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30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