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李秋櫻 被告 陳耀光
何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