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宏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2年7月25日下午3時55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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