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佩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佩妤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佩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竊取、利用交通工具運輸贓物),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僅返還被害人 劉晉碩 新臺幣(下同)5500元(詳下述),兼衡其未曾因案經論罪科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被告竊得之1萬1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被告固於偵訊中陳稱:我後來有把錢都還給被害人,我們兩個已經講開,和解了,我是請我公司的上線將錢轉給他,我沒遇到被害人本人,沒寫和解書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明返還款項之資料;嗣經本院電詢,被害人表示:被告在我報警後有還我5000餘元,沒有全數返還等語(見卷附本院與被害人間電話紀錄表);又參以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我確實有還一半金錢(5500元)給被告等語,是被告上開陳述,核與被害人所述大致相符,本院爰認定被告犯罪所得已返還被害人部分應為5500元,此部分等同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未返還之犯罪所得5500元部分,雖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被告生活條件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智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6455號被告 謝珮妤 女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珮妤與劉晉碩係同事,於民國111年2月27日22時許,謝珮妤、劉晉碩與另名同事 廖冠婷 等3人,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智復門市內休息聊天時,謝珮妤見劉晉碩離席講電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同日22時43分許,乘劉晉碩及廖冠婷未注意之際,將手伸入劉晉碩放置桌上之公事包中,徒手竊取新臺幣1萬1,000元得手。嗣經劉晉碩返家後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珮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劉晉碩及證人廖冠婷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2張附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謝珮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檢察官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智翔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