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嘉男 (即 王榆深 之繼承人)、 陳瑤如 (即王榆深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嘉男 (即 王榆深 之繼承人)、 陳瑤如 (即王榆深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