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嘉男 (即 王榆深 之繼承人)、 陳瑤如 (即王榆深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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