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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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467號
原   告  邱銘榮
被   告  莊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53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570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25日4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彰化縣○○
鄉○○○路與湳底路口時,因未靠右行駛,不慎撞擊由原告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損。系爭車輛經送廠修復,需支出修復費用
總計26,330元(含工資13,800元、零件12,530元),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6,300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為證(見員小卷第17至19頁),並經
本院向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
)-1、調查紀錄表、事故照片等資料核閱屬實(見員小卷
第27至44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
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駕
駛肇事車輛未靠右行駛,致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
爭車輛受有損害,被告之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有相當
因果關係,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推定被告之上開
行為係有過失,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就防止損害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
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
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惟民
法第196條之規定即係第213條之法律另有規定,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經查,原告就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為26,330元(含工資
13,800元、零件12,530元),其中零件部分,係以新零件
代替舊零件,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
除。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系爭車輛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輛出廠日為
92年3月,迄本件車禍發生即109年6月25日時,已達法
定耐用年數,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計算,其
修理費用於第5年之累計折舊額已超過成本原額10分之9
,惟不得低於汽車總值10分之1,故本件零件費用依法扣
除折舊額後,應為1,253元。至於工資部分,並無折舊問
題。從而,系爭車輛之修復必要費用共計為15,053元【計
算式:1,253元(零件)+13,800元(工資)=15,053元
】。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053元,核屬有據。逾此
部分,則無理由。
五、結論: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5,05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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