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哲誠
訴訟代理人 許柏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漫岭 (原名: 張富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4,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