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2205號

原告 朱先民

被告 陳王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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