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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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65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鳯

被告 黃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苗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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