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534號
原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告 李秀琴
被告 梁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書面限原告於收受後5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該項書面已於民國111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