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9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 陳王金囤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王金囤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肆佰陸拾萬元,並交付案外人 吳遠強 簽發之支票十六紙,以為清償。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支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
不動產標示┌─┬──────┬──────┬─────┬─────┬─────────────┬───────────┬─────┐│土│城鎮市區○○段│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臺北市○○○段二小│二一八│建│131平方公尺│四分之一│││地○○○區○段││││││├─┼──────┼──────┼─────┼─────┼────────┬────┴┬──────────┼─────┤│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平房或樓房│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臺北市中山區│││││第二層69.34││││六五四│德惠街一六七│同上│本國式│四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露台12.45│全部││物││巷十之一號三││││造│共計81.7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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