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9號
聲請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祝河 右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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