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男51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世雄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