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宜潔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每月支付房租新臺幣(下同)5000元,復於調解程序中表示房租1萬1000元,聲請人每月實際分擔房租數額究為若干?請提出租賃契約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等收據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102年及103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包括入監服刑之親屬),並釋明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檢據撫養支出之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就其子女每月分擔之扶養費為若干?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