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3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劉紀綱
藍天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9月2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3434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紀綱、藍天濠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9年8月29日上午12時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號前
⑶行為:被移送人2人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