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銘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108年度簡字第2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判程序。又被告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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