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張穗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5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5號監護宣告事件之應受監護宣告人 楊蘭芳 之女,為瞭解該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