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富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柒壹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7號被告廖富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民國108年1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710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08年1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查。而扣案之結晶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合計0.71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7108公克),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8、9、3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