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上衣貳件、短褲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期滿。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上衣2件、短褲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陳建宗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等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7年1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8年1月17日屆滿,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調偵字第156號緩起訴處分書、同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上衣2件、短褲2件(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6年度紅保字第2477號),依卷內相關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足認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係被告供犯本件商標法第97條之罪而持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短袖上衣2件、短褲2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