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來儀選任辯護人任君逸律師被告邱文昭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萬來儀、邱文昭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周泰德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